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连州市海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耀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82568242037F
地址:连州市城南清远民族工业园内
我局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技术单位对你公司锅炉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编号: QF04G01901)结果显示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存在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情况,其中二氧化硫超标 1.63 倍,一氧化碳 超标 3.56倍(《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 表 2 限值(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二氧化硫 35mg/m³,一氧化碳 200mg/m³)。我局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向你公司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清环连州违改字〔2025〕11 号),责令你公司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全面排查废气处理设施,确保 锅炉废气排放口达标排放。我局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废气治理设 施正常运行,我局委托技术单位对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F06G02001)显示: 你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折算浓度为 38mg/m³,一氧化碳折算浓度为 2.4×10³mg/m³,超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 放标准》(DB 44/765-2019)表 2 限值(燃生物质成型燃料锅 炉二氧化硫 35mg/m³,一氧化碳 200mg/m³),其中二氧化硫 超标 0.086 倍,一氧化碳超标 11 倍。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测报告》 (报告编号:QF04G01901、QF06G02001)及其原始记录单、《连 州市海斌食品有限公司酱菜泡菜农产品深加工扩建项目环 境影响报告表》、原连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连州市海斌食 品有限公司酱菜泡菜农产品深加工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的批复》(连环〔2015〕152 号)、原连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连州市海斌食品有限公司酱菜泡菜农产品深加工扩建项 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连环[2015]156 号)、《锅炉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765-2019)、《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5﹞10 号)。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 2025 年 9 月 2 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清环连州罚告﹝2025﹞4 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期限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 未提出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 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 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 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3.4.1 裁量标准:“裁量起点 10%; 超标因子数目 2 个(3%);排污情况 排放 B 类大气污染物 (8%);排放口所在区域 一般区域(0%);大气超标排放时期 敏感程度 一般期间(0%);超标情况 超标 8 倍以上 20 倍以 下或超量 50%以上 80%以下(10%);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 况(含本次) 1 次(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叁拾壹万元整(¥3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 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 月内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申峻材 电话: 0763-6601673
地 址: 连州市吕仙路 18 号 邮政编码: 513400
清远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9 月 16 日